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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关系能否诉求法院解除?

作者: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353

【网友疑问】

      姚问和邱秋从2009年2月自由恋爱,同年5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0 2009年10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同年12月份,邱秋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与姚问联系,姚问多次寻找,邱秋一直避而不见。姚问很是伤心,于201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此案吗?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婚同居感情不和时一方能否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姚问的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在这个恋爱自由的时代,男女恋爱后不久就在一起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经逐步为社会所接纳,不再会被认为是“特立独行”的怪现象。但是,按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在道德范畴里,未婚同居的行为还是不大被认可,常被认定为不负责任的轻佻举动。未婚同居的男女只有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确立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姚问和邱秋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形,姚问仅仅要求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o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8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