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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婚同居生子能否享受产假?

作者: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417

【典型案例】

       山东某县公务员翟洒,与男友齐全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未取得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一子。生育后,单位告知翟洒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既不准休产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翟洒觉得委屈,认为有病都可以请病假,何况是生孩子,自己也参加了生育保险,怎么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未婚生子享受产假的法律问题。翟洒可以享受产假。

       在我国现今社会,未婚生子现象逐渐增多,也引发了一系列相关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受传统道德规范影响,未婚生子在我国难以为大多数百姓所接受。同时,在我国法律上,对于未婚生子的相关法律规定少之又少,不仅体现在对于未婚所生之子的保护方面,也体在对未婚生子的产妇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未婚生子,即便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但是由于其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所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本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本案的翟洒,是山东某县的公务员,她不仅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会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这一规定是面向全体女职工的,不论是在婚内生子,还是未婚生子。

本案中,翟洒休产假的请求应当批准,但由于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获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翟洒单位不给她上报生育保险待遇的决定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应予以肯定。但应允许翟洒休产假,且产假为98天。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41条 不符合本法第1 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2条 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