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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作者:成都离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1-28   浏览:410

【典型案例】

        孟飞和刘艳结婚两年,一直都因小事吵吵闹闹,孟飞也因此得了很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两人觉得十分痛苦,于是决定离婚。两人经协商后去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但是却被告知不能在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孟飞是精神病人,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和刘艳不能去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在离婚问题上,我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且无任何异议,就可以去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但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对于协议离婚,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都是自愿的,登记机关也不会给他们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的情形包括: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神志不清的精神病患者: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由于孟飞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若两人想离婚,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且只能由刘艳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1 2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