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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哪些赔缠责任?

作者: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5-04   浏览:369

     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什么赔偿赍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赞等赀用。”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三种。

    一般伤害就是身体受到伤害后,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影响劳动和生活能力的情况。一般伤害,致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
    1.受害人的医疗费;
    2.受害人的营养费;
    3.治疗期间的护理赞、治疗j胡间的交通费;
    4.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残废就是指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过治疗后不能恢复或不能全部恢复健康,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情况。致人残废,致害人除承担一般伤害应赔偿的各项费用外,还要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赞。
    致人死亡的,致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的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程度不同,对一般伤害、致人残废或致人死亡,其赔偿范围虽然不同,但都应坚持全部赔偿的原则。确实无力全部赔偿或一时不能全部赔偿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赔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