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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期间,可以赠与自己的财产给他人吗?
作者: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1-05 浏览: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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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洪某欠韦某50万元,约定于2009年11月10日之前偿还。2009年8月,洪某将自己的商品房赠送给自己的外甥殷某,并且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11月,当韦某向洪某索要货款时,洪某以没钱为由不肯偿还。此时,韦某得知洪某将房屋赠与殷菜之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洪某对殷某的赠与。韦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法律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放弈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才艮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可以认定为洪某将房产赠与殷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