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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
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

作者: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1-05   浏览:377

【案例详情】
       王先生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0万。当合同快要到期时,王先生去找甲公司,却发现甲公司已经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对来要债的王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认账,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王先生应怎样要回债务呢?
【案例分析】
       很明显,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须通知债权人,只有偿清债款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之后,否认之前的债务,对于这种行为,王先生可以起诉丙公司和丁公司,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启示】
      (1)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只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因为不通知债务人私自分立或合并公司都是违法的。
      (2)作为债权人,我们要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债的公司分立或合并了,还浑然不知。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